12月31日起,中山机动车辆实行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届时,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标准需要的,交警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即日起至12月30日的过渡期内,汽车销售、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标准实行。
依据广东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提前实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辆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辆大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行工作的公告》的相关需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2月31日起,在中山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需要;在中山销售、注册和转入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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